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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滕州:一块土地交易引发多重官司 市长被告

日期:2006-12-25 15:25:10     来源:高法   编辑: 

山东滕州:一块土地交易引发多重官司 市长被告
 
作者:魏好勇 中华工商时报  
    它曾是山东省滕州市一块人见人爱的好地:位置佳,升值潜力大,是老百姓居家盖房的首选。然而,就是这么一块好地,却在交易过程中引发多重官司,不仅买卖双方对簿公堂,该地的当家人滕州市长也因此被推上了被告席。结果,一块好地变成了矛盾发源地。

    交易起纠纷,市长难脱身
    这块地位于滕州市龙泉街道前洪村,堪称是滕州市区盖房居住的有利位置,面积大小也很合适,322平米。2005年6月,这块地被滕州市民孟秀芬花13.5万元买了下来,准备在此盖房子。滕州市国土资源局给孟颁发了土地证,证号为(2005)0185号。后由于孟秀芬改变自己盖房主意,又把房子转让给另外一位买主邱家泉,价格未变。双方迅速办理了交易手续,经登报公告后,滕州市国土局给邱办理了新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滕国有(2005)0428号。
    然而好景不长,矛盾随后就发生了。土地交易后仅仅2个月,邱家泉又找到了孟秀芬,原因是该地已经于2004年被纳入滕州市政府土地储备,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要求退钱。孟表示手续都已办理完毕,从来未听说土地储备一说。退钱不成,邱随即将孟告上了法庭。当两者纠纷升级要当庭辩白的时候,邱突然撤诉。随后,邱家泉又以滕州市国土局违法行政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滕州市人民政府(国土局是政府职能部门)告上了法庭,市长成了被告人。在行政诉讼中,孟秀芬由最初的原告变成了第三人。邱家泉诉称,既然该地早已进行土地储备,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进行了登记,并核准发放滕2005第0428号土地使用证,违反了宅基地登记和土地转让的法定程序,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邱因此要求改判,并赔偿自己的损失。滕州市政府的答辩状却认为,国土局办法(2005)第0428号土地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第三人孟秀芬却认为,既然这块土地已经储备了,国土资源局就应该封存这块地上的档案,不给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可我们却在2005年6月和8月分别办理了0185号、0428号土地证,既然办理了,就应该合法有效,不能撤消。以前滕州市土地局从来没有提起过这块土地已经被政府储备了。让我们买卖双方都蒙在鼓里,这事不蹊跷吗?


    市长败诉,官司再起
    2006年8月,滕州市人民法院对邱家泉行政诉讼案进行了判决,法院撤消了滕州市人民政府为原告邱家泉与第三人孟秀芬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政府埋单。撤消滕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后,就意味着孟秀芬和邱家泉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孟就得退回邱的购地款。让孟疑惑的是,转让手续都办理了,怎么说无效就无效呢?判决出来后,政府没有上诉,第三人孟秀芬却上诉了。上诉理由为前述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原判决。孟与邱以及滕州市人民政府再次卷入纠纷。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上诉后该案还未进行审理,各方当事人也在积极筹备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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