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
申诉人:卢廷阁 男 汉族 1970年7月1日生 住所地:友谊北大街368号中远大厦909室。电话:87771118 13012165113
由于我国法律对法院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的行为缺乏纠正措施,所以本人只能以申诉的方式向其上一级法院即贵院反映,并请求贵院责令该下一级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给予立案。
2009年3月30日,本人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官方网站的信息公开系统,向其提出了公开成品油价格形成的具体计算公式和计算参数的申请。
2009年4月21日,本人收到发改委不予公开的书面答复,本人认为无论是从事实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发改委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是即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所以,本人于2009年6月3日向北京一中院邮寄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北京一中院却没有任何答复。
2009年6月11日,本人与同事于斌亲自来到北京一中院,本打算可以直接立案,但遭到拒绝。北京一中院即给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也不给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更不接收本人的起诉材料,使一个十分简单明了的案件,硬是进入不了诉讼程序!而对于邮寄递送的立案材料,立案庭的法官答复说:要等一个月以后才会有回复,但对于我这样的案子,一般是将案件材料退回完事。最后,本人只能是无奈的返回石家庄,等待邮寄材料的结果。
2009年8月3日,本人收到了北京一中院的《退件通知》,内容是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符合立案要求,即不予受理,但却不予出据书面裁定,使这个案子即不能进入法律程序,更无向上级法院上诉得以救济的可能,实际上法院将当事人的诉讼的权利给剥夺了或者说是将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路给堵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人认为:发改委不予公开成品油价公式和参数的书面答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该条例保障本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本人当然可以以此提起行政诉讼,本人的诉讼完全满足受理的条件且不据有不予受理的情形。所以,北京一中院理应受理此案。但恰恰相反,北京一中院即不接收立案材料,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无奈之下,本人只能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责令北京一中院纠正其错误作法,受理此案。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卢廷阁
2009年8月21日
附:
1、行政起诉状一份 2、发改委书面答复一份 3、身份证明一份 4、法律依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