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卢廷阁 男 汉族 1970年7月1日出生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68号中远大厦909室 邮编05000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编100824
法定代表人:张平 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答复原告不对外公开成品油定价的具体公式及其主要参数与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判令被告依法重新向原告及社会公众公开成品油定价的具体公式及其主要参数与法律依据;
3、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上述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00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针对目前成品油价格形成不透明,涨快降慢、涨多降少等民怨很大的民生问题。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通过被告(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向其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电[2009]78号)关于汽、柴油供应价格自2009年3月25日零时起每吨分别提高290元和180元的具体公式及其主要参数与法律依据。即:1、列举计算公式,并注明每个数据的详细来历,以便大家查考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2、从定价权的取得到计算出这个政府指导价,请列出法律依据。4月21日原告收到了被告的书面答复,内容如下:
您提出的《请公开现行成品油调价机制以及3月25日成品油价格调整的测算数据》政府信息申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成品油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也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按照《价格法》及《中央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国家对成品油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考虑到成品油定价的具体公式及其主要参数如果对外全部公开,可能引发惜售、囤积等市场投机行为,造成市场波动,损害消费者利益。为此,经请示国务院,2009年1月国务院以机密文件通知,确立了现行成品油价格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对外公开现行成品油定价方案的内容和决策依据,因此无法提供您所需材料。
对于上述答复,原告认为不公开的理由十分牵强,更不充分。事实上,不公开油价信息,既没有必要,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反,公开、透明的油价信息恰恰会抑制惜售、囤积等市场投机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已公布的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详见国发〔2008〕37号文件,自2008年12月18日开始实施)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9]1198号,自2009年5月7日开始试行),不用说业内人士,就是普通公民也能根据国际油价等信息推测中国油价的走势,大致计算出油价的涨跌幅度,端五节之前中石油董事长对6月1日前后涨价及幅度的的预测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除非被告不遵守这个价格机制制定价格,就如同5月7日调价方案被国务院否决一样。否则,照样能引发惜售、囤积等所谓的市场投机行为。那么这样的保密还有什么意义?况且这个价格还是所谓的政府指导价。
2、如果不遵守已公开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而是在每次调价时,将不同因素对新价格的影响比重做灵活的调整,那么这样的定价是否能取信于民?加之又不公开,那么是否会给垄断的油企、相关的部门甚至是个别的人留下更大的自由掌握的空间?如果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也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成品油价格的制定,放在一个暗箱中,又给了制定者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于会操纵这个价格的话,反而是不是更能“造成市场波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呢?
3、规定20天或是22天连续涨跌的滞后期限,比适时的随行就市,恰恰更能“引发惜售、囤积等市场投机行”。况且,建国以来的事实已经无数次的证明:计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失败的。尤其是石油这一世界性的商品的价格制定更是如此。试想:在整个地球上,中国可能是极少数的几个石油要靠政府定价的国家之一。这种定价方式本身就不能和国际接轨,更遑论石油价格本身?
4、“公开现行成品油定价方案的内容和决策依据”不仅能提高政府的工作透明度和信誉,而且在这样一种公开的科学的定价机制下,它就会象一台电脑一样,根据事先输入的影响价格的因素及其权重,然后这台电脑就会根据这些因素的变动自动生成新的价格,它就能无限的接近国际石油市场的价格走势,而不必非要等它20天或是22天的连续涨跌。既然能紧跟国际市场,甚至与国际油价一同波动,那么何来的“惜售、囤积等市场投机行为”?
5、其实,再科学的定价机制也代替不了市场。
过去我们讲国企:“一收就死,一放就乱”,总不放心让他们自主经营,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锻炼自己。但经济活动的实践一再的证明:只要你制定好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政府作为裁判严格按此规则来执法,作为全国公民又能有效的监督政府裁判的公正性,那么,就不用担心会乱起来,更用不着什么看起来好象很好管理的垄断企业来把握什么“经济命脉”。近几年来,倒是受到垄断的油企严重制约的汽车行业蒸蒸日上,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什么?因为它更市场化。你不是说石油是战略资源吗?你的重要工作应是搞好国家储备,用于对“市场失灵”的补救,剩下的就应该让市场说了算,市场才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也只有市场,才是决定商品价格的最佳人选。国家在这样一个所谓市场化的经济活动中,不能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这是市场经济社会中进行公平竞争的最大忌讳,更不能靠自己的权力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也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石油上,站在垄断的国企一边与民争利。
三十年前,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政企不分”的巨大危害,要改变政府直接经营企业的落后经济观念。而三十年后的今天,实际上我们又重新回到了那个起点。所不同的是:过去的国企众多,现在的国企较少,但对经济总量的控制却没有多少改变。如果说有变化的话,那也是政府对经济的控制比以前更强了。看起来,政府的改革只是甩掉了经济包袱,而落后的经济观念却并没有抛弃,或者说是更舍不得抛弃罢了。
6、既然是政府指导价,它的作用就应该主要体现在指导上,而不是强制性。现实当中,也的确存在个别加油站,与这个指导油价步调不一致,甚至于还有相反的情况。如此,既然它不具有强制性,也就是加油站执行也行,不执行也可,它们完全可以依据市场作或多或少的调整,在6月1日被告再次调价前,各个石油巨头早已将批发价突破了3月25日调价最高限而接近了零售价。那么,这个指导价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公开这个定价的具体公式及其主要参数与决策依据又有什么严重的危害吗?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中,由于石油企业是高行政垄断行业,因此这样的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已基本上没有多大区别了,一个调整价格下来,全国几乎所有的加油站都准确无误地执行这个指导价,当然是只高不低。例外的仅仅是一些被挤到边缘的零星的几个所谓的编外的“民营加油站”,而它们的主要作用看起来已不象是拾漏补缺,更象是一种点缀。在它们的衬托下,这个价格才更象指导价而不是政府定价,这个价格才更显得有温和性、亲民性。既然这个价格具有准强制力,在被告自己的逻辑中,它也就自然成为投机者瞄准的目标,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重点保护对象,也就成为不公开相关细节的硬生生的理由。所以原告认为:这个价格还是定为政府定价更名副其实一些。但反过来讲,即使是政府定价就不应当公开其细节了吗?这样的理由就更充分吗?原告认为,答案也应当是否定的。
7、据5月7日下午行业内传出国家发改委的内部消息,将于8日凌晨对成品油实施调价。调价幅度已经确定,汽油将上调520元/吨,柴油上调500元/吨。并已通知物价和销售公司留守待命等待正式文件,但是调价却最终没有正式通知。调价方案临时难产的重要原因是国务院考虑到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和春耕因素而没有批准涨价。这个消息已得到发改委相关部门的证实。
这里,我们且不论国务院对油价干预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单就油价的这种极大不确定性,就足以让人质疑:所谓的“可能引发惜售、囤积等市场投机行为,造成市场波动,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否仅仅为“人为定价”披上了一件合理的外衣而已。那么请问:被告倒底是遵守了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与《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还是没有?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告对这个机制或是办法的理解与执行与国务院就不一致,那么还指望它有什么指导作用?
8、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及被告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三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之规定,被告应当在制定或调整成品油价格时举行听证会却没有举行,很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视为违法。
9、如果说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仅仅是发布已调整后的油价,那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应该称之为“公示”而非公开,这样的信息公开将失去意义。因为:
首先,作为政府指导价,这个价格出来后,是必然要公布的,否则就不可能起到指导作用,也就是说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个价格也照常要公布;
其次,严格来讲,这个公布出来的价格也不能称之为信息,所谓信息更重要的应当指的是产生出这个价格的相关细节即过程而非结果。
在法律上讲:过程合法才可能保障结果合法,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旨意在将政府制定政策的行为过程公开化、透明化,以便群众监督,并最终使政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作好人民的公仆。所以,如果说被告只能公布结果,那么请将这个所谓的信息从政府公开的信息范围中拿掉,免得公民们进一步追问产生这个价格的细节,而给政府依法行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说被告就认定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之一,那么请公开产生这个价格的细节,以便群众监督,取信于民,真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
鉴于此,原告认为被告只公布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而拒绝公开形成这个价格的相关细节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自身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之相关规定,应当视为违法。
10、实践已经证明:公不公开油价形成细节,与惜售、囤积等投机行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公开的市场中,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会对价格走势有一个预期,从而指导自己的经营或是消费行为,囤积乃至投机都是与市场相伴而生的,所幸的是:公开的、透明的、竞争的市场可以有效的化解这种“副作用”,至少不使它危害整个市场。根据马克思所说的价值规律及市场供求的相互转化,就能使得价格始终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从而达到价格与价值、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和谐。但遗憾的是,根据现行的价格形成机制产生的油价既有很长的滞后性,又带着很强的指导性,也就是说我们既可以进行准确的预期,又能肯定的判断这个价格会实施,这恰恰给囤积、惜售等投机行为提供了很好的预估条件,加上油企的垄断,所以囤积、惜售等投机行为就更容易得逞,而且还无法靠市场制约和调节。根据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近期油价上涨的预期强烈,囤油、惜批现象已经出现。
根据2009年05月21日08:26 来自《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的报道说:针对近日有报道称,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在我国部分地区停批成品油。中石油、中石化相关负责人20日作出回应: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中石化并未停止对正常成品油需求的批发。他说,由于近期国内成品油价格上调预期强烈,出现一些买家买了货不提走借用中石化库存囤油的现象,对于这种不正常的需求,中石化采取了停批的措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期国内经济复苏拉动成品油需求增加,资源短期内出现供应紧张。中石油没有停止批发,但在资源供应紧张的条件下,重点保证下属加油站和合同客户的供应,对于其他客户的供应相应有所减少。
尽管如此,两大公司的负责人都表示,在近期国内成品油价格上调的强烈预期下,社会囤积、惜售现象有所加剧。
以上回应说明两个事实:(1)、社会囤积、惜售现象已然存在且有加剧之势;(2)、同样是这些油,即使囤积也不能囤在“买家”或是“其他客户”手里,中石油、中石化自已存着或是给下属加油站或是合同客户就不叫囤积。也就是说象 “买家”或是“其他客户”这些所谓的编外的“民营加油站”囤积就不行,就会“造成市场波动,损害消费者利益”。在中国经济的大环境下,从以上两个事实,几乎就可以推断出:在象中石油、中石化这些垄断油企的词典里,压根就没有“囤积”、“惜售”和“投机”这三个词,更不会有“造成市场波动,损害消费者利益”事情出现,有也是那些所谓“买家”或是“其他客户”造成的,说的更直白一点,这些垄断油企就是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代言人。
原告认为:在这里,不用说这些垄断油企与消费者是一种价值相背离的买卖关系,就是现场调查一下全国公民,他们又能代表几个?
然而,近期的油价变动从另一个侧面又印证了第2条的担忧,即垄断油企对油价强大的决定权。
东方油气网对此认为,这是两大公司在调价预期落空后调整了经营策略。因原油结算价大幅升高,炼油盈利从2个月之前的1000余元缩到本月不到500元,少走量以稳住高价,获取利润最大化。
卓创咨询分析师认为:“实际上,两大公司从3月底一直都在积极地推高价格,到目前至少已进行了6轮。目前看,价钱是上来了,但依然缺少市场需求的支撑,在这种情况下控量稳价当是最优选择。” 而本次发改委单调航空煤油价格(自5月20日零时起上调国内航空煤油的出厂价460元/吨)实际是在前期市场强烈的调价预期下施行的“缓兵之计”。
端五节之前,全国汽、柴油批发价已突破最高批发价并基本接近最高零售价所形成的倒逼之势,油价调整早已是势在必行。
11、这个不透明的油价,无论是对油企还是对消费者来讲,均不满意。
5月22日,我国最大炼油企业中石化董事长苏树林表示,国际原油价格已攀升至每桶60美元上方,中石化炼油业务因政府制定的成品油价而面临亏损。
面对国际市场油价的连续上涨,而发改委却迟迟不能按新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调整,反而遭到了两大石油巨头质疑。也就是说:这样一个不透明的、可以进行灵活掌握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到最后弄得是“两头不落人”。可见,要想使一项政策顺应民心、顺乎民意,最起码也应该做到公开和透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进而达到公平和公正,最终使这项政策日趋完善。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指导自己合理用油, 促进环保,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进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更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树立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二款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消除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油企的质疑。并赔偿原告为此而支付的邮寄费、差旅费等经济损失。
最后,望贵院依法、公开、公正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卢廷阁
2009年6月2日
附: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书面答复复印件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