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卢廷阁,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68号中远大厦909室。
原告:于斌,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68号中远大厦909室。
被告:西安铁路局。电话:029—82323060.
法定代表人:龙京,职务:局长。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33号。邮编:710054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因列车晚点造成的误工损失2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上午6:45在石家庄市火车站购买了两张T56次石家庄—北京西的车票,该车票上写明2009年6月11日07:25开,但石家庄市火车站却在期间两次通知列车晚点,二原告直等到8:15才乘上火车。此次列车晚点直接耽误了二原告近1个小时的时间,而被告及车站方却对此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说法。显然,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石家庄市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卢廷阁
2009年6月17日